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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坠落事故致1死!北京市密云区5·5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发布者:m6米乐App官网下载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24-07-20 06:36:26

  近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公布《北京市密云区“5·5”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5月5日13时55分,北京市密云区东邵渠镇汇源工业园区1号库屋面彩钢板拆除作业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1.发包单位:北京汇源九龙沟绿色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龙沟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淑凤,注册资本87770万元,住所为北京市密云区东邵渠镇东邵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B,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营业范围:许可项目:饮料生产,食品生产,食品销售。一般项目:新鲜水果批发;新鲜水果零售;未经加工的坚果、干果销售;水果种植;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制造;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货物进口。

  2.承包单位:江苏中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伽师县分公司(以下简称伽师分公司),负责人:谷庭宇,经营场所为新疆喀什地区伽师县工业园区兴业路20号(伽师汇丰建材有限公司院内办公区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53129MACG42LB49,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非独立法人单位。营业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建筑施工劳务。一般项目:土石方工程项目施工;工程管理服务等。2024年4月,伽师分公司经总公司授权承接北京汇源彩钢板屋顶改造工程。

  北京汇源彩钢板屋顶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屋顶改造工程),工程地点位于东邵渠镇汇源工业园区中部(1号库)。工程内容为:钢结构厂房屋面及墙面彩钢板更换,工期为2024年5月2日至6月30日,合同总价96万元。

  汇源1号库厂房墙面彩钢板均已拆除完毕,自西向东第29根钢梁至48根钢梁之间屋面彩钢板已经拆除完毕,剩余两侧屋面彩钢板未拆除。作业人员坠落位置位于28根与29根钢梁之间南侧。坠落位置屋面上设置有东西向、南北向两条安全绳(钢丝绳,直径10毫米),安全绳两端固定在屋面女儿墙顶部钢质龙骨上。厂房东西长300米,南北宽42米,高10米。屋面为中部起脊的坡屋面。

  2024年4月24日,伽师分公司雇佣马某民(个人)进行屋面及墙面彩钢板拆除及地面钢柱基坑处理作业。马某民通过其朋友邓某伦联系到李某敏进行屋面及墙面彩钢板拆除作业。

  4月25日,李某敏联系杨某东等四名工人到达拆除作业现场,进行墙面彩钢板拆除作业,作业至4月30日,厂房墙面彩钢板全部拆除完毕。

  5月5日13时,李某敏安排工人进行屋面彩钢板拆除作业,其中毛某飞、刘某伟、杨某江三人一组,杨某东等四人一组。其中刘某伟和杨某江负责切割彩钢板,毛某飞负责拆卸固定彩钢板的螺丝。

  13时55分,毛某飞在屋面进行彩钢板拆除作业时,不慎坠落至厂房地面(坠落高度约10米)。

  事发后,李某敏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线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将毛某飞运至区医院做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

  接报事故后,密云区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成立专项处置小组,统筹组织区应急局、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区住建委、东邵渠镇政府开展现场应急处置、死者家属安抚和善后理赔等工作。

  事故发生后,区政府有关部门应急处置及时、有序、高效,信息报送渠道通畅,善后工作及时有效,对事故信息和舆情进行了有效的管理。

  毛某飞,男,31岁,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人;经北京市密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符合高坠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司法鉴定书编号:MY2024BL0050)。

  公安机关结合现场勘查情况、尸检情况和调查讯问等分析,排除人为故意刑事犯罪嫌疑。

  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认真勘查,及时查阅企业有关的资料,对事故有关人员做出详细的调查询问,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

  1.伽师分公司未对拆除作业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屋顶改造工程项目施工方案;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高处作业现场安全管理;项目主要负责人及现场管理人员未及时消工人违章作业的事故隐患。

  2.李某敏作为拆除作业现场负责人,未严格按照屋顶改造实施工程的方案组织工人进行作业,未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使用安全绳。对作业现场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拆除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人员和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1.毛某飞安全意识淡薄,未正确使用安全绳,违章进行屋面彩钢板拆除作业,不慎发生坠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2.李某敏安全意识不强,未严格按照屋顶改造工程实施工程的方案组织工人进行作业,未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使用安全绳,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1.伽师分公司安全员栾某河未切实履行自身安全生产职责,未按要求组织开展高处作业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未及时消除工人违章作业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公司撤销其职务。

  2.伽师分公司现场负责人战某成未切实履行自身安全生产职责,未监督检查高处作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度落实,未督促拆除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屋顶改造工程项目施工方案,对拆除作业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消除工人违章作业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公司撤销其职务。

  3.伽师分公司经理周某作为屋顶改造工程项目主要负责人,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工人违章作业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和《北京市安全生产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 建议由区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4.伽师分公司未对拆除作业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屋顶改造工程实施工程的方案;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拆除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北京市安全生产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部门给予该单位罚款60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