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全国建筑钢结构行业大会在深圳召开
对东大公司一楼厂房中的一处墙体通过电焊方管的方法来进行加固。在电焊过程中,
火灾熄灭后,衢州市柯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起火现场进行关闭维护,并安排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勘验。
起火修建为钢结构厂房,厂房东西长108米,南北宽90米,地上1层,北侧部分2层办公楼,总修建面积约10000平方米,过火面积约4800平方米。
起火钢结构厂房的房顶装有太阳能光伏发电设备,厂房收到损害的程度最重的部位是该公司的边角料库房,海绵加工车间也全体烧损崩塌。
在起火部位邻近发现了切割机、移动接线插座、卷尺、电焊机接地线夹,及电焊机、焊棒、焊棒夹等物品。
经火灾事端调查组确定,起火原由于被告人陈某在进行电焊作业时,高温焊渣通过彩钢板缝隙掉落到对面仓储车间可燃物上,导致产生火灾。起火点坐落墙体对面,陈某父子无法在第一时刻发现,失去最佳处置时刻,导致火势加大。陈某未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电焊作业前未整理周边易燃物品,引发火灾,对事端负有首要职责。
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陈某在出产、作业中违背有关安全处理规则,导致十分严重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严重职责事端罪追究其刑事职责。鉴于被告人陈某案发后活跃补偿各受损单位丢失,相关单位已出具收条和体谅书,主张对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可适用缓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 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则,判定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严重职责事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严重职责事端罪,是指在出产、作业中违背有关安全处理的规则,因此产生严重伤亡事端或许形成其他难以处理的结果的违法行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损害出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七条第一款,施行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因此产生安全事端,具有以下景象之一的,对相关职责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